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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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助理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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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10 條,執行秘書及助理在執行業務時,若得知他人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有保守秘密的義務。即使離職後,仍然要遵守保守秘密的義務。 參考資料: -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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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