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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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6條,此條規定了執行秘書的月支報酬以薪點方式支給,且薪點的折合率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的最高標準辦理。根據條文所列舉的學歷不同,執行秘書的起始薪點和最高薪點也有所不同。例如,以學士學歷聘用的執行秘書的起始薪點為472,最高薪點可以敘至604。而如果執行秘書在任職期間取得了更高的學歷,如果已經支領了較高薪點,則不予改敘。但是,如果取得的學歷符合更高薪點的條件,則應該向司法院提出申請,並且改敘的生效日期以申請日為準。
- 報酬名詞
- 改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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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