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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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助理之月支報酬按下列薪點支給,其薪點折合率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辦理: 一、以學士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曾任法官助理、大法官助理職務,離職後任本會助理者,如自法官助理、大法官助理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 2.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項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司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 3.前二項所稱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指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取得該項考試之及格證書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指取得該項考試之考試及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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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7 條,助理的月支報酬根據不同學歷及考試成績進行敘薪。具體敘薪項目如下: - 學士學歷聘用者,從360薪點起敘,具有高等考試等相關考試及格者,從376薪點起敘,最高可達到424薪點。 - 碩士學歷聘用者,從392薪點起敘,具有高等考試等相關考試及格者,從408薪點起敘,最高可達到472薪點。 - 博士學歷聘用者,從424薪點起敘,具有高等考試等相關考試及格者,從440薪點起敘,最高可達到520薪點。 - 曾任法官助理、大法官助理職務,離職後任本會助理者,若其離職時支領的薪點較上述資格所敘薪點高,則按照較高的薪點進行敘薪。 此外,根據第2項規定,助理在任職期間若取得更高學歷或通過高等考試等相關考試及格,而已支領較高薪點者,則不予改敘。只有符合改敘資格並向司法院提出申請後,方可生效。 至於第3項規定,經高等考試及格指的是在訓練期滿後,取得相應考試合格證書;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指的是取得該考試的及格證書。 以上所引用的釋義內容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7 條的內容進行解析,並參考了最新的法規相關資料。
- 報酬名詞
- 改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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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