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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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助理於聘期未屆滿前離職者,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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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8條,執行秘書和助理在聘期未屆滿前離職的情況下,應在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組織能夠預先做好相應的安排,以確保執行秘書和助理職位的連續性。例如,如果一位執行秘書或助理打算在合約結束之前離職,他們應該在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向委員會提出離職申請,以便委員會能夠及時開始尋找替代人選並進行相關的轉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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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