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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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後,報請主席核定之。
- 2.委員如就有關法律修正或其他配套措施之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得提出意見書,以為決議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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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的規定,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必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並且經過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後,方可報請主席核定。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該報告得到足夠的委員出席和同意,以提高報告的可信度和負責性。 例如,如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在進行年度報告時只有一半的委員出席,則該報告不能被視為有效的,也無法被主席核定。另外,如果在出席委員中只有少數人同意報告,也無法達到報告的核定要求。 因此,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這種報告必須經過足夠的委員出席和同意,才能被視為有效並獲得主席的核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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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