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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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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為評估制度必要,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專任或兼任研究員,負責承本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並草擬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
  2. 2.前項研究員,不得逾六人;其有三人以上者,必要時,得由主席指派一人為首席研究員。
  3. 3.本會得指定研究員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必要時,亦得指定相關議題,報請司法院委外研究,並得視情形指定委員或研究員參與該項研究。
  4. 4.研究員得檢附研究計畫提請本會審查後核定並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的規定,司法院為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可以聘用專任或兼任研究員執行相關研究任務。研究員的人數不得超過六人,若研究員超過三人時,必要時可以由主席指派一人擔任首席研究員。此外,該組織還可以指定研究員執行相關議題的研究,並報請司法院委外研究。在必要時,也可以指定委員或研究員參與該項研究。研究員可以提交研究計畫給本會審查核定後執行。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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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規定:「司法院為評估制度必要,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專任或兼任研究員,負責承本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