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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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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指定簡任職或相當簡任職人員兼任,或聘用之,負責承主席之命,辦理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其他經常性事務。
  2. 2.本會置助理二人至五人,由司法院視業務需要聘用之,負責依執行秘書指導,辦理各項行政事務;其有三人以上者,必要時,得由主席指派一人為助理長,亦得分組辦理不同事務。
  3. 3.前二項人員,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調派或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處理相關事務,或由相關業務廳處支援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人員配置。根據該條款的第1項,該委員會置有一位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簡任職或相當簡任職人員兼任,或聘用之,負責承主席之命,辦理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其他經常性事務。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該委員會還置有2至5名助理,由司法院根據業務需要聘用之,負責依執行秘書指導,辦理各項行政事務;若助理人數超過3人,必要時可以由主席指派一人為助理長,也可以分組辦理不同事務。根據該條款的第3項,司法院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調派或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處理相關事務,或由相關業務廳處支援處理之。 參考資料:法源關連問答平台,司法院全文裁判書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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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指定簡任職或相當簡任職人員兼任,或聘用之,負責承主席之命,辦理蒐集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