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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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本會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 2.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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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該委員會的決議需要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能開會,並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能通過該決議。主席通常不參與表決,如果表決結果平票時,則由主席作出決定。例如,如果該委員會由11名委員組成,至少需要6名委員出席開會,並且需要超過6名委員同意才能通過決議。主席可以不參與表決,當表決結果平票時,則由主席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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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