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得由司法院院長指定之委員為之。
- 2.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 3.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4.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由主席徵詢委員意見後,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列席提供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的規定,該委員會有以下特點: 1.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如果因故司法院院長無法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可以由司法院院長指定的委員代行召集和主持的職責。 2.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3. 委員必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4. 在本會的會議中,根據需要,主席可以請教委員的意見,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團體列席並提供意見。 根據司法院官方網站資料,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是一個專責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的機構。該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第6條中所述的規定,主要是關於委員會的召集、會議頻率、出席要求和邀請外部人士參與的相關事項。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和充分利用專業意見,以便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