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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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法院設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年度成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及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成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總結報告)。
- 2.前項成效評估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六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之。
- 3.第一項之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應分別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報告:利用實證研究與調查分析方法檢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施行狀況,以及實務運作有無窒礙或需檢討相關法規之處。 二、總結報告: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以及有關法律修正或其他配套措施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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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組織和職責。具體來說,該條款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成立:司法院設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責任是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並就前一年度該制度的實施成效提出年度報告和在成效評估期限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 2. 成效評估期間:成效評估期間從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持續六年,司法院有必要時可以延長或縮短此期間。 3. 報告內容:年度報告和總結報告分別應包括以下內容: - 年度報告:通過實證研究和調查分析方法檢驗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實施狀況,以及揭示實務運作中的問題或需要檢討的相關法規。 - 總結報告: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整體實施進行評估,並提出相關法律修訂或其他配套措施的建議。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網站上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民國109年5月29日司法院院部提字第10902036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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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