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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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
- 2.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包含法律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共三人,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 3.本會委員,除司法院院長外,應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司法院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二、法務部代表由法務部部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三、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由司法院、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分別各自推舉。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與前款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共同推選之。
- 4.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5.第一屆之法務部代表、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應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至遲於本法施行前三個月,分別將其指派或推舉之代表列冊函送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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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的規定: 1. 本會共設有15位委員,其中包括司法院院長作為當然委員並擔任主席,還有司法院代表2人、法務部代表1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代表各2人,還有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共5人組成。 例子:根據法官法第14條,司法院代表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兼任,且根據法官法第17條,法官代表由司法院推舉,檢察官代表由法務部推舉,律師代表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舉。 2. 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的代表中,應包含3位具有法律及其以外專業背景的學者專家,以及2位其他背景的社會公正人士。 3. 除了司法院院長外,本會委員的產生方式如下: a. 司法院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從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並根據職務隨時調整。 b. 法務部代表由法務部部長從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並根據職務隨時調整。 c. 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代表由司法院、法務部和全國律師聯合會分別推舉。 d. 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的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和法務部代表,以及前述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代表共同推選。 4. 委員的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5. 第一屆的法務部代表、檢察官代表和律師代表應該在本法施行前三個月內由法務部和全國律師聯合會分別指派或推舉代表,並將其名單函送司法院。 例子:根據法官法第18條,法官代表和檢察官代表的任期為三年,律師代表的任期為兩年,各自的選舉和任命程序需在任期屆滿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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