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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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委員除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依職務進退外,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 2.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至遲應於每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分別將其指派或推舉之法務部代表、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列冊函送司法院。
- 3.司法院應於每屆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委員證書;其經遞補者,亦同。
- 4.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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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有以下幾項內容: 1. 委員任期:委員的任期為兩年,且可以連任一次。在任期屆滿之前三個月,法務部和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該指派或推舉其代表,並將其名單列冊函送給司法院。 參考資料: - 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委員的任期可以適時更新,並確保相關組織的代表能夠履行其職責。這樣可以保證該委員會的成員結構得以維持穩定性。 2. 公布委員名單:司法院應該在每屆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的名單並發給他們委員證書。任何被補選的委員也應該遵循相同的程序。 參考資料: - 這項規定確保了委員的身份和地位得到認可和公開,同時也提供了一種可靠的機制來跟蹤並確定委員的存在和參與。 3. 薪酬和費用:委員是無給職的,但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獲得出席費和相關必要費用。 參考資料: - 該規定反映了該委員會的性質和目的,即做為一個公益性的機構,並不是為了從中獲取個人利益。出席費和相關費用的支付確保了委員在工作中所需的基本支持和資源。 以上是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的解釋和相關參考資料。
- 必要費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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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