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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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任研究員考核結果之等第及效果如下: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不予續聘。
- 2.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併同司法院其他聘用人員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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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12條,該條規定了專任研究員的考核標準和結果。根據條文的規定,專任研究員的考核結果根據等第不同會有不同的效果。甲等的專任研究員考核結果為晉一階,乙等的專任研究員不晉階,而丙等的專任研究員則不予續聘。此外,該條也提到前項考核結果中甲等人數的比例會參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併同司法院其他聘用人員的人數計算。 作為這個問題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根據我所能找到的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法規和指引文件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關於此條文的法律例子。請注意,我的資料可能不是最新版本,因此建議參考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和指引文件以獲取確切和最新的資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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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