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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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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究員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司法院,司法院於聘用年度終了前,得參酌本會委員或首席研究員所作當年度之綜合初評及是否續聘之建議,予以考
  2. 2.前項綜合初評,指綜合研究員之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研究倫理及研究品質等一切情形,為公正客觀之考評。
  3. 3.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研究員之適任性,並視其情形,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
  4. 4.司法院對於前項解聘,或於聘用期間因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而予以解聘者,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研究員在任職司法院的同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司法院在聘用年度結束之前可以參考該委員會的委員或首席研究員所提出的該年度綜合初評和是否續聘的建議來進行考核。 範例: - 如果該委員會的委員或首席研究員在綜合初評中給予研究員高度的評價並建議續聘,司法院可以考慮續聘該研究員。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綜合初評應評估研究員的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研究倫理和研究品質等各種情況,以公正客觀的方式進行評估。 範例: - 在進行綜合初評時,評估者應評估研究員的學術能力、是否遵守倫理規範,以及研究成果的品質等方面。 3. 在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研究員的適任性,並根據其情況,決定是否解聘或不予續聘。 範例: - 如果研究員在年終考核中被發現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司法院可以考慮解聘該研究員。 - 如果研究員在年終考核中被發現無法勝任工作,司法院可以決定不予續聘該研究員。 4. 如果司法院對研究員進行解聘,或者在聘用期間因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而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進行審查後才能進行解聘。在作出決議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範例: - 如果司法院決定解聘一位研究員,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該研究員的情況,並在作出決議之前給予研究員陳述意見的機會。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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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 11 條規定:「研究員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司法院,司法院於聘用年度終了前,得參酌本會委員或首席研究員所作當年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