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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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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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10條,研究員在執行業務期間,若接觸到他人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就有保守秘密的義務。即使研究員離職後,這個義務依然存在。這條規定旨在保護他人的隱私權益,確保研究員在執行職務時能夠負責任地處理機密資訊。至於是否有具體的實例與此問題相關,這份法規中並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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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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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