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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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究員應於本會指定之期間內,草擬年度報告、總結報告或其他各項報告後,提請本會審查。
- 2.前項審查期間,首席研究員或主責之研究員應列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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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9條,研究員在本會指定的期間內,應撰寫年度報告、總結報告或其他相關報告,並提交本會進行審查。在進行審查期間,首席研究員或主責研究員應出席報告。此法規旨在確保研究員按時進行報告並接受審查,以確保研究工作的進行和成果的準確性。 參考資料: -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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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