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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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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究員承本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並草擬年度成效評估報告及總結成效評估報告(以下分別簡稱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其有三人以上者,必要時,得由主席指派一人為首席研究員,負責協調分配研究事項並草擬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相關事宜。
  2. 2.首席研究員之任期一年,屆滿得連任。
  3. 3.研究員檢附研究計畫提請本會審查時,應經本會審查並決議通過後,報請主席核定之。
  4. 4.前項審查,得由本會自行或委託適當之人,審查研究計畫之可行性,及其研究內容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間之關聯性及必要性。
  5. 5.研究員應依第三項核定之研究計畫,確實執行,並依限提出結案報告及論文。
  6. 6.前項論文於發表時,應使用本會研究員之職銜,並以合乎學術慣例形式,載明本會對該項研究案之協助與貢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內容,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8條的解釋如下: 1. 研究員的職責是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的研究工作,包括撰寫年度報告和總結報告。如果有三個以上的研究員,必要時可以指派一位首席研究員負責協調和分配研究事項,以及撰寫年度報告和總結報告的相關事宜。 2. 首席研究員的任期為一年,可以連任。 3. 研究員在提交研究計劃給委員會審查之前,需要經過委員會的審查並作出決議,然後提交給主席核准。 4. 委員會可以自行或委託適當的人對研究計劃的可行性以及其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間的關聯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查。 5. 研究員應按照核准的研究計劃執行研究,並提交結案報告和論文。 6. 發表論文時,應使用委員會研究員的職銜,並按照學術慣例的形式,說明委員會對該研究計劃的協助和貢獻。 參考資料:《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 核定名詞
  • 慣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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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 8 條規定:「研究員承本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並草擬年度成效評估報告及總結成效評估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