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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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於聘期未屆滿前離職者,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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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