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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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任研究員之月支報酬按下列薪點支給,其薪點折合率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辦理: 一、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二、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七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八二薪點。 三、曾任法官助理、大法官助理職務,離職後任專任研究員者,如自法官助理、大法官助理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二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 2.專任研究員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如得改敘較高薪點,得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司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但已支領前項各款較高薪點者,不予改敘。
- 3.前二項所稱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指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取得該項考試之及格證書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指取得該項考試之考試及格證書者。
- 4.兼任研究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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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條法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聘用專任研究員時的月支報酬依據不同的學歷和考試成績來決定。具體來說: 1. 專任研究員的月支報酬是根據以下薪點來支付,薪點折合率按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的最高標準辦理: - 擁有碩士學位者,起始薪點為四二四,並可達到五二○薪點。 - 擁有博士學位者,起始薪點為四七二,並可達到五八二薪點。 - 如果之前曾擔任法官助理或大法官助理,且離職後轉職為專任研究員,薪點將按照比前兩個規定更高的薪點來支付。 2. 在任職期間,如果專任研究員取得更高的學歷或通過高等考試、特種考試,可以申請改變薪點。申請需提出書面申請並生效。但已經獲得較高薪點的人不得申請改變。 3. 所謂的高等考試和特種考試指的是在完成培訓並成績合格後,取得該考試的合格證書。特種考試指的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的合格證書。 4. 兼任研究員則沒有薪酬,但可以根據規定獲得出席費和相關必要費用。 這些解釋有參考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 6 條,以及相關的法令和規定。
- 報酬名詞
- 改敘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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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