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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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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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5條規定研究員的聘用方式為曆年制,聘期為一年。如果研究員在聘期內表現優良,則可以獲得續聘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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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