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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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申請或經推薦為研究員者,應於司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其申請資格提出下列資料備審: 一、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二、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三、研究成績證明文件。 四、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 2.司法院於書面審查合格後,得擇優口試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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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法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的第4條規定了申請成為研究員的要求。申請者應在司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供以下文件: 1. 最高學歷的證明文件。 2. 工作經歷的證明文件。 3. 研究成績的證明文件。 4. 通過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的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的合格證明文件。 這些資料將根據申請者的資格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資格審查後,司法院可以進一步進行優選的面試評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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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