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研究員應由司法院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辦理公開甄選: 一、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 二、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於公私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確有成績。 三、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四、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有相關之研究產出或其他重要成績,足認適任本會研究員。
- 2.前項甄選,除接受自行申請外,亦得由下列機關(構)或人員推薦: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學校院或公私立研究機關(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三、本會委員及研究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3條規定研究員的資格要求。根據該條第1款,研究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進行公開甄選: 1. 具有國內外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的博士學位。 2. 具有國內外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的碩士學位,並在公私立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至少兩年,且有確實的成績。 3. 具有國內外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的碩士學位,並通過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4. 具有國內外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的碩士學位,並具有相關的研究產出或其他重要成績,足以認定適任該委員會的研究員。 根據第2款,在甄選過程中,除了接受自行申請外,還可以由以下機構或人員進行推薦: 1.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構或研究單位。 2. 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學校院或公私立研究機構的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3. 該委員會的委員和研究員。 以上是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3條的規定,所提供的解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