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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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司法院聘用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專任及兼任研究員(以下合稱研究員),其聘用、業務及考核,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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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第2條規定了經司法院聘用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專任及兼任研究員的聘用、業務及考核事項。根據該條款,如果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法條的規定,研究員的聘用程序、薪資福利、工作任務等事項應依據相關法令進行。例如,可以參考《政府研究機構人事管理辦法》或《國家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規,來確定聘用程序和研究員的工作權益。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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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