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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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應於各該主管機關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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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6 條的規定,該委員會所需的經費應該在各主管機關的年度預算中編列。這表示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經費需求,並且主管機關在其年度預算中編列相應的經費給予支持。 參考資料: - 宜蘭縣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35) - 基隆市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12) - 新竹市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180001) - 臺南市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220017)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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