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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5.26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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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區域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區域計畫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區域計畫有關意見之調查徵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區域計畫之交議或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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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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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主管建設、都市發展、土地、人口、財政、經濟、交通、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區域計畫、大地工程、天然資源保育利用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關注區域發展事務之熱心公益人士。
  2.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第二款、第三款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3.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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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 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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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該建設主管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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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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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為審議區域計畫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
  2. 前項專案小組審查時如涉及專業知識及技術,得經執行秘書同意,加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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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2.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3. 本會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5.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