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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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區域計畫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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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 條」是根據「區域計畫法」第四條第二項訂定的規程。區域計畫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擬定區域計畫時,應設置區域計畫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各級地方政府根據法律規定訂定,用以確保區域計畫的擬定與執行遵守相關規定。具體的組織規程內容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文件,以了解區域計畫委員會的組成、職權、職責和運作程序等事項。 參考資料: 區域計畫法(中華民國106年修正)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區域計畫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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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