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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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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分別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具體來說,中央主管機關是指內政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審議區域計畫,並且根據法律規定設立相應的區域計畫委員會。例如,內政部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0 條的規定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來審議中央、直轄市、縣(市)的主要計畫。這些區域計畫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細節應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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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分別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