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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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區域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區域計畫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區域計畫有關意見之調查徵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區域計畫之交議或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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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列舉了本會的任務,包括區域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區域計畫之檢討改進事項、區域計畫有關意見之調查徵詢事項,以及其他有關區域計畫之交議或協調事項。這些任務的具體執行內容可以根據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來進行。例如,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在辦理區域計畫的審議和變更時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因此,區域計畫委員會在審議區域計畫時,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申請案進行審議,並提供意見和建議。此外,根據區域計畫法第26條規定,區域計畫應定期通盤檢討,並根據發展情況和人民建議進行必要的變更。因此,區域計畫委員會的任務也包括協助區域計畫的檢討改進工作。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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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