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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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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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組成包括21至31名委員,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兼任;另一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派兼之。這意味著主管機關的首長有責任兼任主要職位,而副主任委員則由首長派任。關於這條規定的範例,我目前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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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