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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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主管建設、都市發展、土地、人口、財政、經濟、交通、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區域計畫、大地工程、天然資源保育利用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關注區域發展事務之熱心公益人士。
- 2.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第二款、第三款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 3.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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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本會的委員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聘)兼下列人員: 1. 主管建設、都市發展、土地、人口、財政、經濟、交通、農業及其他相關機關的代表。 2. 具有區域計畫、大地工程、天然資源保育利用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的專家學者。 3. 關注區域發展事務的熱心公益人士。 根據法律系教授的角度解釋,這段法條指出了組成委員會的不同人員類型。其中,委員名額分配中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的比例不能少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此外,任一性別的委員人數也不能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區域計畫委員會設置要點》、《區域計畫法》最新修正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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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