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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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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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規定,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這表示一個人不得同時擔任兩個或更多層級的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委員職位。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避免衝突利益和確保委員能夠專注並充分履行其職責。根據這條規定,如果一個人已經在一個區域計畫委員會擔任委員,他就不能同時擔任其他層級的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委員職位。例如,如果某人是市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委員,他就不能同時擔任縣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委員。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區域計畫委員會的成員在履行職責時具有獨立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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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