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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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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 2.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3.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委員任期: - 委員的任期為一年,但可以續聘或兼任其他職務。然而,如果是代表機關出任的委員,他們的任期應該隨著他們在該機關的職務變動而進退。 參考資料:根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委員的任期為一年,並且可以續聘或兼任其他職務。這是根據該法規所規定的委員任期制度。 2. 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委員的續聘次數和人數限制: - 專家學者和熱心公益人士委員的續聘次數最多為三次。 - 每次續聘時,續聘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原來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根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專家學者和熱心公益人士委員的續聘次數最多為三次,而每次續聘時,續聘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原來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3. 委員出缺時的補聘: - 如果委員職位出現缺額,應該進行補聘。 - 補聘委員的任期應該在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之前結束。 參考資料:根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如果委員職位出現缺額,應該進行補聘,而補聘委員的任期應該在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之前結束。這是保證委員職位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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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