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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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該建設主管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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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該委員會設有執行秘書一人,由各該建設主管人員兼任,並負責處理會務。這表示該委員會的執行秘書職位由負責建設相關事務的主管人員兼任擔任,並按照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的指示進行工作。例如,如果是一個區域計畫委員會,那麼執行秘書的職位可能由該區域的建設局局長或相關單位的主管人員兼任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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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