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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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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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的規定,本會所需的工作人員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根據業務的需要進行人員的派遣和兼任。這表示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應由相關的主管機關派遣適合的人員擔任,並且可以同時兼任其他的業務。具體的派兼方式和程序可以參考相關的國家法規和政府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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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