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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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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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的規定,本會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參加會議,則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如果副主任委員也無法參加會議,則由出席委員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代理主席。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土計畫法》第22條第1項和第24條第1項,根據這些法律,區域計畫委員會被授權制定國土計畫,並且主任委員在主持會議和代表委員會行事方面具有重要職責。此外,參考資料也可以是《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訂定準則》,該準則確定了區域計畫委員會及其成員的組織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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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