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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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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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當委員對於具有利害關係的議案時,應自行迴避。這表示如果委員本身在該議案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他們需要主動退出相關的討論和決策過程。 例如,如果一名委員在某個區域計畫中擁有土地或其他財產,以至於他在該議案的決策中可能獲得經濟利益,他應根據該規程自行迴避。這樣可以確保議案的討論和決策過程是公正和客觀的,並避免委員的利益干擾決策的結果。 資料來源: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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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