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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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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當委員對於具有利害關係的議案時,應自行迴避。這表示如果委員本身在該議案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他們需要主動退出相關的討論和決策過程。 例如,如果一名委員在某個區域計畫中擁有土地或其他財產,以至於他在該議案的決策中可能獲得經濟利益,他應根據該規程自行迴避。這樣可以確保議案的討論和決策過程是公正和客觀的,並避免委員的利益干擾決策的結果。 資料來源: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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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