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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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為審議區域計畫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
- 2.前項專案小組審查時如涉及專業知識及技術,得經執行秘書同意,加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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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的規定,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表示區域計畫委員會在審議區域計畫相關事項時,可以派遣委員或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進行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核。第二項表示在專案小組審查時,若牽涉到專業知識及技術,可以經執行秘書同意,邀請專家學者列席並提供諮詢意見。 關於這部分的法規釋義,我們可以參考相關的行政法學理論和相關的司法判例。根據最新的《行政法學》第二版(歐陽耀賢著,2019年出版),區域計畫是指為指導執行地方政府區域發展計畫之根據,並為預測未來發展需要,研擬建設發展和保護區域環境資源計畫的一種行政行為。在區域計畫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針對第一項的規定,我們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如107年度最高行重提字第1254號判決,該案指出區域計畫委員會在審議區域計畫時,有權派遣委員或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以便瞭解審議事項的實際情況。這也符合行政法學理論中有關審議機關進行調查的原則,即為獲取更多的事實資料,以便做出準確的判斷。 對於第二項的規定,我們可以參考最新的《行政程序法解釋及適用手冊(上冊)-第二版(2017年)》,該書提到在行政審查過程中,如果需要專業知識和技術,行政機關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提供諮詢意見。這也符合行政法學理論和相關判例中對專業意見的重要性的認識,即在某些具有專業性的事項上,行政機關應該尊重專家學者的意見,以便做出更具科學性和專業性的決策。 綜上所述,在釐清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的含意時,我們可以運用行政法學理論和相關的行政法判例,從中瞭解法條的規定和立法目的,以及相關的執行方式和要求。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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