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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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2.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3.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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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但是,由於故事不能親自出席的機關代表兼任委員,除了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外,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指派的代表會被列入會議出席人數中,並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此外,該委員會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開會,並且必須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可做出決議。如果投票出現同數情況時,主席可以裁決。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法律教授可以引用《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的內容,並指出這些規定對於委員的出席和代表的參與有明確的要求。此外,法律教授可以進一步解釋這些要求在實際應用中的意義和影響,並可能舉出一些相關的案例或情境來闡明這些規定的適用性和限制。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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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