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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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對外公文以內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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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11條規定,本署對外公文以內政部名義行之。然而,關於某些事項,本署也可以以署的名義行文。具體來說,這些事項包括根據內政部所制定的辦法進行督導工作,以及已經獲得內政部核准的事項。這意味著內政部營建署在進行這些特定事項時,可以直接與相關單位進行溝通、通知或執行。至於該條的相關範例,目前沒有提供具體文件或案例來支持這個法條的解釋和應用。
立法沿革 1 版
(0700109 制定)
本署對外公文以內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立法理由營建署因兼具幕僚單位及附屬機關性質,其涉及政策性之業務,宜以內政部名義行之,至例行或授權事項自得逕由該署行文,俾便於領導與執行,發揮行政效率。
- 核名詞
(0700109 制定)
營建署因兼具幕僚單位及附屬機關性質,其涉及政策性之業務,宜以內政部名義行之,至例行或授權事項自得逕由該署行文,俾便於領導與執行,發揮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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