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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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結構工程、衛生工程、水利工程、林業技術、經建行政、地政、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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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10條規定,該條對於內政部營建署組織內各職稱人員的職位職系進行了規範。根據該條的規定,各職稱人員的職位職系是根據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來選用的。這表示內政部營建署在選用人員時會參考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中有關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結構工程、衛生工程、水利工程、林業技術、經建行政、地政、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等相關職系的規定。具體來說,內政部營建署根據這些法規和標準來選用和分類職位以確保組織運作的順利和人員的專業性。
立法沿革 1 版
(0700109 制定)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結構工程、衛生工程、水利工程、林業技術、經建行政、地政、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營建署係適用公務職位分類法之機關,爰明定其職系之選用範圍。
- 第五條至第八條條文
(0700109 制定)
營建署係適用公務職位分類法之機關,爰明定其職系之選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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