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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結構工程、衛生工程、水利工程、林業技術、經建行政、地政、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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