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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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必要時,得層報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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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9條,內政部營建署有權在必要時設立各種委員會。而這些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優先調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的人員。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自1988年12月發布後陸續修正,最新一次修正為2019年12月5日核准之版本。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5日)
立法沿革 1 版
(0700109 制定)
本署於必要時,得層報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立法理由營建署業務至為廣泛,且多屬專門技術,為便於網羅專家學者參與各項營建業務之策訂與規劃,宜視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爰明定各種委員會之設置應層報行政院核准。
- 核名詞
(0700109 制定)
營建署業務至為廣泛,且多屬專門技術,為便於網羅專家學者參與各項營建業務之策訂與規劃,宜視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爰明定各種委員會之設置應層報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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