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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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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必要時,得層報行政院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9條,內政部營建署有權在必要時設立各種委員會。而這些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優先調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的人員。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自1988年12月發布後陸續修正,最新一次修正為2019年12月5日核准之版本。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5日)

立法沿革 1

(0700109 制定)

本署於必要時,得層報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立法理由營建署業務至為廣泛,且多屬專門技術,為便於網羅專家學者參與各項營建業務之策訂與規劃,宜視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爰明定各種委員會之設置應層報行政院核准。

  • 名詞
(0700109 制定)

營建署業務至為廣泛,且多屬專門技術,為便於網羅專家學者參與各項營建業務之策訂與規劃,宜視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爰明定各種委員會之設置應層報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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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 9 條規定:「本署於必要時,得層報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