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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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以下簡稱本署) 承內政部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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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2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根據這項法規,內政部警政署在執行警察任務時具有上層指揮與監督的權限。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內政部設有警政署,負責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同時,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3條也明確規定內政部警政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可設立入出境管理局等相關單位。 因此,根據相關法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具有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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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