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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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掌理警察法第五條所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職權調整、機關設置、裁併及警力調配之規劃事項。 二、警察業務之正俗、市容整理、特定營業管理及協助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三、預防犯罪、協助偵查犯罪、檢肅流氓及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警衛安全、警備治安及義勇警察、民防團隊等編組、訓練、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槍、砲、彈藥、刀械之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人民集會、遊行許可及其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心理輔導之規劃、督導及警察學術研究事項。 八、戶口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涉外治安案件處理、各國駐華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官員安全維護及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空襲防護、演習、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交通安全之維護、交通秩序之整理、交通事故之處理等規劃、督導及交通統計、紀錄、通報事項。 十三、協助查緝走私、漏稅、偽鈔、仿冒等經濟犯罪及財經動態調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四、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釐訂、裝備之規劃、統籌、調配、管理及本署財產、庶務、出納、檔案事項。 十五、警察業務、勤務之督導及警察紀律之督察、考核事項。 十六、社會保防及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督導事項。 十七、警政法規之整理、審查、協調、編纂及宣導事項。 十八、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輔導事項。十九、警政資訊電子處理、警察通訊之規劃、發展及督導事項。 二十、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警政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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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3條的規定,該條對警政署的職務範圍進行了詳細的規劃。具體而言,該條列舉了以下事項: 1. 釐訂警察制度、調整職權、設置機關、裁併及警力調配的規劃事項。 2. 規劃、督導和協調警察業務的正規化、市容整理、特定營業管理以及協助推行一般行政業務。 3. 規劃、督導預防犯罪、協助偵查犯罪、檢肅流氓以及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 4. 規劃、督導警衛安全、警備治安以及義勇警察、民防團隊等組織、訓練和運用。 5. 規劃、督導槍械、彈藥、刀械的管制,以及自衛槍枝管理。 6. 規劃、督導人民集會、遊行許可以及相關秩序維持事項。 7. 規劃、督導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心理輔導以及警察學術研究事項。 8. 規劃、督導戶口查察事項。 9. 規劃、督導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 10. 規劃、督導涉外治安案件處理、駐華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官員安全維護,以及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事項。 11. 規劃、督導空襲防護、演習、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事項。 12. 規劃、督導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以及交通統計、紀錄、通報事項。 13. 規劃、督導協助查緝經濟犯罪如走私、漏稅、偽鈔、仿冒等,以及財經動態調查。 14. 釐訂警察機關設備標準、裝備的規劃、統籌、調配、管理,以及警察機關的財產、庶務、出納、檔案事項。 15. 規劃、督導警察業務、勤務,以及警察紀律的督察、考核事項。 16. 規劃、督導社會保防和社會治安調查事項。 17. 整理、審查、協調、編纂及宣導警政法規。 18. 輔導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以及警民合作組織事項。 19. 規劃、發展、督導警政資訊電子處理、警察通訊。 20. 指揮、管制、督導、支援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和勤務,以及與相關機關的聯繫、協調事項。 21. 其他有關警政業務的規劃、督導事項。 以上是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3條的內容進行的逐條解釋。該條針對警政署的職責範圍進行了具體的規劃和分類,包括警察制度、警務、交通安全、涉外安全、經濟犯罪調查等多個層面。這些規定的存在對於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安全至關重要。
- 第五條條文
- 偵查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涉外名詞
- 查緝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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