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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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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及勤務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4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設有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以及勤務指揮中心。這些組室分別負責前一條所列舉的事項,同時根據業務的需要,可以再細分為不同的科別負責相關工作。 這一條規定確定了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架構,明確了各個組室的設置和職掌範圍,以便有效地執行警察行政事務。這些組室的功能因警政署的業務需要而定,並且可以根據需要進一步細分成科別。這條規定提供了組織經營的參考依據,確保內政部警政署能夠有效地開展其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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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本署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