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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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及勤務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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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4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設有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以及勤務指揮中心。這些組室分別負責前一條所列舉的事項,同時根據業務的需要,可以再細分為不同的科別負責相關工作。 這一條規定確定了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架構,明確了各個組室的設置和職掌範圍,以便有效地執行警察行政事務。這些組室的功能因警政署的業務需要而定,並且可以根據需要進一步細分成科別。這條規定提供了組織經營的參考依據,確保內政部警政署能夠有效地開展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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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