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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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得設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廠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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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5條,內政部警政署可以設立以下部門: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廠以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這些部門的組織架構將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確定。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該條例主要關注警政署的組織和職權安排,並未細節闡述各部門的職責和範疇。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最新修正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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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