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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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二人或三人,警監,襄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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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6條,內政部警政署置有一位警監担任署长,负责綜理署务,并指挥、监督全国警察机关及人员;另外有二至三位警監担任副署長,協助綜理署務。 這條組織條例主要是描述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及職掌,確認了署長、副署長的職位及職責。根據這條規定,內政部警政署的署長由一位警監擔任,副署長則由二至三位警監擔任,他們負責綜理整個署的事務,並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及人員。具體來說,署長將擔任領導者的角色,負責整體規劃和執行任務,而副署長則會協助署長處理職務,負責各項具體事務。 作為警察組織的核心,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結構規劃確保了其有效地運作和管理全國的警察機關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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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