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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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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督察室主任一人,警政委員八人,組長十人,均警監;主任六人,警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警監,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督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警正或警監;技正三人或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五十七人,警正,其中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警正;專員一百十六人至一百二十二人,警正,其中三十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警務正一百六十八人至一百八十八人,警正;科員七十五人至七十九人,技士十四人或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十人至五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本署及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三條、第五條及本條第一項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7條,該機關的職位設置如下: 1. 主任秘書:1人,職位為警監。 2. 督察室主任:1人,職位為警監。 3. 警政委員:8人,職位為警監。 4. 組長:10人,職位為警監。 5. 主任:6人,職位為警監,其中1人職位可為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6. 專門委員:14至16人,職位為警監,其中3人職位可為簡任第十職等。 7. 督察:26至30人,職位為警正或警監。 8. 技正:3至4人,職位可為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其中1人職位可為簡任第十職等。 9. 科長:57人,職位為警正,其中15人職位可為薦任第九職等。 10. 秘書:5至7人,職位為警正。 11. 專員:116至122人,職位為警正,其中36人職位可為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 12. 警務正:168至188人,職位為警正。 13. 科員:75至79人,技士:14至15人,職位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14. 辦事員:50至54人,職位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5. 書記:46人,職位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此外,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有一項過渡規定,即在該條例施行前,內政部警政署及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僱用的現職雇員中,若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可填補書記職缺,並繼續僱用直至離職。第三條、第五條和本條第一項的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確定。這些規定可在「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中找到(來源: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 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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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 7 條規定:「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督察室主任一人,警政委員八人,組長十人,均警監;主任六人,警監,其中一人,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