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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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全國警察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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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8條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設有人事室,並設置一位主任,職位等級從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負責依法處理全國警察人事管理事項。其他所需工作人員則由本條例所定的員額內由派充者擔任。根據此規定,內政部警政署的人事室是負責管理全國警察人事事項的單位,並且有專門設置一位主任來負責該單位的人事事務。此外,根據規定,人事室的工作人員可以由其他部門派遣充任,但必須在本條例所定的員額內。這條法規確定了內政部警政署的人事室的設置和組織結構,以及人事管理事項的職責和工作人員的配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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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