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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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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9條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設有會計室,並置會計主任一人,該職位的職務等級可從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會計室的職責包括辦理歲計和會計事項。此外,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員額內的人員派駐擔任。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的規定,這些職位派駐的工作人員應該滿足法規所規定的員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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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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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 9 條規定:「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