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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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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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9條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設有會計室,並置會計主任一人,該職位的職務等級可從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會計室的職責包括辦理歲計和會計事項。此外,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員額內的人員派駐擔任。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的規定,這些職位派駐的工作人員應該滿足法規所規定的員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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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