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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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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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 10 條規定了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室的組織及職掌。根據該條例,內政部警政署設有統計室,並置統計主任一人,其職位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統計室的主要任務是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此外,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統計室還可以派遣所需的工作人員,派遣人數不能超過該條例所定的員額。 這一條所規定的組織及任命職務的內容與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綱要相關,是內政部警政署內部組織的一部分。它確定了內政部警政署組織中負責統計工作的統計室的設置及相關職務的職級和任命方式。根據該條例規定的職務列位,統計主任的職位等級介於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間。統計室的職責是進行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工作,包括統計資料的收集、整理與分析等工作。同時,該條例還規定了統計室可以派遣內部工作人員,但派遣的人數不得超過該條例所規定的員額範圍。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121) -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綱要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158576&ctNode=700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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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